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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玉娟律师成功帮助诈骗罪当事人变更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案例

作者:唐玉娟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4-16 16:01 浏览量:1129

案号:(2019)粤1973刑初2848

【案情简介】

犯罪嫌疑人罗某是某公司员工,职务为生产部主管,王某、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和5月入职生产部,于20187月底和8月底离职,两人离职时向嫌疑人提交辞工单并上交工资卡,嫌疑人审核批准二人辞职后,没有将辞工单和工资卡上交人事部,而是请唐某和陈某分别代王某和王某某打卡,虚构二人的考勤记录,以“吃空饷”的形式获取某公司钱财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根据嫌疑人极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【办案经过】

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指派郑萌律师、胡文学律师介入,通过和罗某多次会见交流,在阅卷后经过充分分析,律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,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,而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。后辩护人协助家属多次与被害公司协商赔偿争取谅解,并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。办案过程中多次余罗某沟通合适其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,全面分析嫌疑人各个阶段实施的具体行为,并从证据入手降低犯罪金额,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成功变更本案诈骗罪为职务侵占罪,罗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实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。

【案件结果】

变更案件罪名为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确实存在很多相似之处,本案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,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亲赴被害公司,最终成功争取到被害人谅解,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量刑存在很大差别,在争取到定性变更后,辩护人再从证据入手,成功将犯罪金额降低到十万以内,从而最大程度减少了嫌疑人的量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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