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找法网>东莞律师>莞城区律师>唐玉娟律师 > 亲办案例

集资诈骗罪当事人变更定性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、抗诉撤回

作者:唐玉娟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4-16 16:00 浏览量:863

案号:(2018)1971刑初42号、(2018)19刑终664

【案情简介】

刘某自主创业成立某商贸公司,对外销售美容产品,其通过向招揽线下美容店加盟收取品牌加盟费、设立互助金的方式扩展下线,同时向美容店消费的客户推广消费、充值返现业务的“0消费”模式,后因资金链断裂致案发,截至案发日共收取加盟费、互助金共计约150万元。 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,刘某若以该罪名定罪量刑,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

【办案经过】

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,指派李国镇律师为刘某的辩护人。经过多次会见会刘见某,查阅案卷材料,辩护人认为,刘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,但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重罪却值得商榷。经过仔细分析,辩护人决定将轻罪辩护作为本案辩护重点。该案前期,辩护人向侦查、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,除降低涉案金额外,并未取变更定性的效果。后律师将工作侧重点调整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、收集证据,着重在法院阶段发力。案件到法院后,李律师庭前便约见案件经办人,当面向经办人提交书面证据,与经办人就本案交换意见,形成良好的沟通。最终法院采纳轻罪辩护意见。认定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,判处该罪规定的最低刑期,有期徒刑五年。一审判决后,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抗诉,后经律师积极与上级检察院及法院沟通,提交书面法律意见,上级检察院最终撤回抗诉申请。

案件结果

刘某被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,有期徒刑五年,较预估刑期减轻五年。

案例评析

本案办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,当事人刘某所采用的经营模式十分复杂,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和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,是促成当事人获得改变定性、轻判的重要因素。


在线咨询唐玉娟律师

律师综合信息

  • 用户推荐热度: 5.0

  • 累计帮助用户量:2455

  • 好评:688

咨询电话:134182513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