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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只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

作者:唐玉娟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7-04-11 20:28 浏览量:1023

2016322日被告人甲、乙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涡经营的无牌废品店内,接到甲之父亲(在逃)电话称有一男子(在逃)将前来借用三轮摩托车运载铝锭并卖给甲、乙。后该男子运来21块铝锭,三人商定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交易。之后该男子再次运载24块铝锭到废品店与甲、乙准备交易时,公安人员到场将甲、乙抓获,当场缴获45块铝锭及三轮摩托车。经查明,甲,乙收购的45块铝锭为某公司的被盗物品,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的45块铝锭共重1190公斤,价值13685元。本律师为甲的辩护律师,在本案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、审判阶段不断与阶段负责人员沟通,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,查询相关案例,提出本案无证据证实案涉铝锭为盗窃物,出售铝锭人员并未抓获,上游犯罪事实不能确定,故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此外,即便甲构成犯罪,其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属于从犯和犯罪未遂,应从轻判的辩护意见,法院综合考量了本律师的意见,只判处了甲单处罚金2000。甲对本律师的专业技能,庭审表现,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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